基本信息
| 事項類型 | 行政確認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
| 辦件類型 | 即辦件 | 到辦事現場次數 | 1 | |
| 實施主體 | 濟南市市中區民政局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
| 承諾辦結時限 | 當場 | 法定辦結時限 | 當場 | |
| 是否進駐政務大廳 | 是 | 聯辦機構 | - | |
| 是否一次辦好 | 是 | 事項版本 | 12434 | |
| 服務對象類型 | 自然人 | 是否涉及中介服務 | 否 | |
| 通辦業務范圍 | - | 辦理形式 | 窗口辦理,網上辦理 | |
| 行使層級 | 縣級 | |||
| 是否支持快遞申請 | 否 | 申請材料聯系人 | -- | |
| 申請材料收件人聯系電話 | -- | 申請人材料郵寄地址 | -- | |
| 網上辦理深度 | 互聯網咨詢,互聯網收件,互聯網預審 | |||
| 事項狀態 | 已發布 | |||
辦理信息
| 是否需要向社會公示 | 是 |
| 辦理方式 | 自辦件 |
| 辦理時間 | 工作日,上午08:3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節假日除外) |
| 辦理地點 | 山東省濟南市市中區二環南路6086號1樓大廳1號綜合窗口 - 1 |
| 審批結果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結婚證 |
| 審批結果類型 | 證照 |
| 審批結果送達方式 | -- |
設定依據
| 依據名稱 |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 |
| 依據類別 | 其他規范性文件 |
| 制定機關 | 民政部 |
| 發文字號 | 民發〔2025〕23號 |
| 依據內容 | 第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職能劃分。 (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鄉(鎮)人民政府辦理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機關,辦理涉外和涉香港、澳門、臺灣居民以及華僑的婚姻登記。 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特別區域辦理內地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 第三十一條 香港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證; (二)香港居民身份證; (三)經香港委托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第三十二條 澳門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有效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證; (二)澳門居民身份證; (三)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第三十三條 臺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有效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證件,或者臺灣居民居住證; (二)本人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 (三)經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第三十四條 華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聲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經該使(領)館公證的本人聲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辦理。 第三十五條 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身份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按照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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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名稱 | 《婚姻登記條例》 |
| 依據類別 | 行政法規 |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
| 發文字號 | 2003年8月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7號公布,2025年4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804號第二次修訂 |
| 依據內容 | 第二條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則確定的鄉(鎮)人民政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臺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第七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申請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婚姻登記機關共同申請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可以結合實際為結婚登記當事人提供預約、頒證儀式等服務。鼓勵當事人邀請雙方父母等參加頒證儀式。 第八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或者港澳臺居民居住證、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申請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按照國際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辦理。 申請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書面材料:(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身份證件;(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按照國際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辦理。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對外國主管機關依據本條第三款、第四款提及的國際條約出具的證明文書的真實性負責,并簽署書面聲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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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 依據類別 | 法律 |
| 制定機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 發文字號 |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 依據內容 |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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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流程
| 環節名稱 | 辦理內容 | 辦理期限 | 審查標準 | 辦理結果 |
| 初審 | 當事人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共同申請結婚登記。 | 0 | 申請事項屬于該婚姻登記處職能范圍;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當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生日當天可以受理;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方自原結婚;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證件照;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和書面材料。 | 符合登記條件的,自愿結婚的雙方當事人現場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并閱知聲明書內容。 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結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
| 受理 | 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當事人結婚登記申請。 | 0 | 申請事項屬于該婚姻登記處職能范圍;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當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生日當天可以受理;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雙方自愿結婚;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證件照;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有效證件和書面材料。 | 婚姻登記機關受理結婚登記申請,自愿結婚的當事人雙方現場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對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結婚登記。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結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
| 審查 | 1.向當事人雙方詢問身份信息、結婚意愿、婚姻狀況;2.查看《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證件和書面材料是否齊全;3.通過身份信息識別比對設備進行人證校驗、指紋比對,對當事人的婚姻狀況進行聯網核對;4.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書面材料;5.當事人現場填寫《婚姻登記個人信用風險告知書》;6.當事人雙方現場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7.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 0 | 1.向當事人雙方詢問身份信息、結婚意愿、婚姻狀況;2.查看《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證件和書面材料是否齊全;3.通過身份信息識別比對設備進行人證校驗、指紋比對,對當事人的婚姻狀況進行聯網核對;4.審查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書面材料;5.當事人現場填寫《婚姻登記個人信用風險告知書》;6.當事人雙方現場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7.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并在監誓人一欄簽名。 | 對符合結婚條件的,由婚姻登記員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結婚證。對不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結婚登記。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結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
| 發證 | 1.向當事人雙方詢問聲明內容是否屬實;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結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夫妻權利、義務;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的“當事人領證簽名并按指紋”一欄中簽名并按指紋;4.將結婚證分別發給結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向雙方當事人宣布:取得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5.祝賀新人。6.婚姻登記員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需要接受婚前教育、婚姻家庭關系輔導,頒證儀式服務。 | 0 | 1.向當事人雙方詢問聲明內容是否屬實;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結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夫妻權利、義務;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的“當事人領證簽名并按指紋”一欄中簽名并按指紋;4.將結婚證分別發給結婚登記當事人雙方,向雙方當事人宣布:取得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5.祝賀新人。6.婚姻登記員應當詢問當事人是否需要接受婚前教育、婚姻家庭關系輔導,頒證儀式服務。 | 將結婚證分別發給結婚登記當事人雙方。 |
法律救濟
行政復議
部門: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政府
地址:濟南市市中區四里村156號萬科悅峰3號樓(八一銀座西臨)一樓大廳
電話:0531-82078564
行政訴訟
部門: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濟南市長清區人民法院;平陰縣人民法院
地址:濟南市市中區英雄山路197號;濟南市槐蔭區經六路978號;濟南市長清區大學路5869號;濟南市平陰縣青龍路119號
電話:0531-82567112(市中區);0531-85030065(槐蔭區);0531-87222926(長清區);0531-87855780或0531-87855662(平陰縣)
受理條件
(一)申請事項屬于該婚姻登記處職能范圍;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親自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生日當天可以受理;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六)雙方自愿結婚; (七)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證件照; (八)當事人持有《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和書面材料。
材料目錄
|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 | 材料介質(形式) | 紙質材料份數 | 紙質材料規格 | 對應電子證照 | 材料提交方式 | 來源渠道 | 來源渠道說明 | 材料必要性 | 空白表格 | 示例樣表 | 填報須知 | 受理標準 | 備注 |
| 香港居民身份證 | 原件和復印件 | 紙質 | 1 | 將證件正反面復印到一張A4紙上。 | -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門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簽發 | 必要 | 香港居民身份證.png | 香港居民身份證.png | -- | 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 -- |
| 有效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證 |
原件和復印件 | 數據共享(系統自動獲取,如數據不全則需申請者提交) | 1 | 將證件正反面復印到一張A4紙上。 | 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門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簽發 | 必要 | 港澳臺灣通行證.jpg | 港澳臺灣通行證.jpg | -- | 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 -- |
| 澳門居民身份證 | 原件和復印件 | 紙質 | 1 | 將證件正反面復印到一張A4紙上。 | -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門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身份證明局簽發 | 必要 | 澳門居民身份證.png | 澳門居民身份證.png | -- | 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 -- |
| 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或者其他有效履行證件,或者臺灣居民居住證 |
原件和復印件 | 數據共享(系統自動獲取,如數據不全則需申請者提交) | 1 | 將證件正反面復印到一張A4紙上。 | 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門核發 |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外交部駐香港、澳門特派員公署領事部,香港、澳門中國旅行社 | 必要 | 港澳臺灣通行證.jpg | 港澳臺灣通行證.jpg | -- | 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 -- |
| 在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 | 原件和復印件 | 紙質 | 1 | 將正反面復印到一張A4紙上。 | -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門核發 | 有關部門核發 | 必要 | 臺灣居民.png | 臺灣居民.png | -- | 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 -- |
| 護照(或其他國際旅行證件)或者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等中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的身份證件 | 原件和復印件 | 紙質 | 1 | 請將個人資料頁、簽證頁、入境章所在頁復印到一張A4紙上。 | - | 窗口提交 | 其他 | 各國出入境管理局及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或其他機構。 | 非必要 | 護照樣本001.png | 護照樣本001.png | -- | 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 -- |
| 經香港委托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 原件 | 紙質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其他 | 經香港委托公證人公證并出具 | 必要 | 結婚登記聲明書.jpg | 結婚登記聲明書.jpg | -- | 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 -- |
| 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 原件 | 紙質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并出具 | 必要 | 澳門 聲明書.png | 澳門 聲明書.png | -- | 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 -- |
| 經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 原件 | 紙質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經臺灣公證機構公證并出具 | 必要 | 結婚登記聲明書.jpg | 結婚登記聲明書.jpg | -- | 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 -- |
| 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聲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經該使(領)館公證的本人聲明 | 原件 | 紙質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 | 非必要 | 外國聲明書.jpg | 外國聲明書.jpg | -- |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 -- |
| 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 原件 | 紙質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 | 非必要 | 外國聲明書.jpg | 外國聲明書.jpg | -- |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 -- |
| 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證件照 | 原件 | 紙質 | 3 | 尺寸為3.5cm*5cm,人像清晰,層次豐富,神態自然,無明顯畸變。 | - | 窗口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申請人自備也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免費照相 | 必要 | 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證件照.png | 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證件照.png | -- | 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 -- |
| 居民身份證(內地居民) |
原件和復印件 | 數據共享(系統自動獲取,如數據不全則需申請者提交) | 1 | 身份證正反面復印到1張A4紙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門核發 | 公安戶籍部門核發 | 必要 | 身份證樣圖.jpg | 身份證樣圖.jpg | -- | 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 -- |
| 法院生效司法文書(內地居民) | 原件和復印件 | 紙質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其他 | 人民法院經審理判決后出具 | 非必要 | 法院判決司法文書.jpg | 法院判決司法文書(示例).jpg | -- | 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 -- |
| 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內地居民) | 原件和復印件 | 紙質 | 1 | A4 | - | 窗口提交 | 政府部門核發 | 衛生健康部門核發 | 非必要 | 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pdf | 配偶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pdf | -- | 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 -- |
常見問題
問 : 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的無配偶證明需要符合什么要求?
回答: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按照國際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辦理。問 : 華僑辦理結婚登記提交的無配偶證明需要滿足什么要求?
回答: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聲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經該使(領)館公證的本人聲明。 與中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應當經與該國及中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經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按照國際條約規定的證明手續辦理。問 : 香港居民辦理結婚登記需要提供的聲明需要滿足什么要求?
回答:經香港委托公證人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問 : 澳門居民辦理結婚登記需要提供的聲明需要滿足什么要求?
回答:經澳門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問 : 臺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提交的聲明需要滿足什么要求?
回答:經臺灣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